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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2-07-22 文章被阅读次数: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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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车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甲方依法享有租赁车辆的完全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可在车辆内饰外观上加设甲方标志。
1-2 甲方依约为乙方提供《中国汽车租赁联盟租车单》中确定的租赁车辆及该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为车辆购置保险。
1-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情况。
1-4 如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出现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坏或其他可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立即收回车辆。
1-5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召回需要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的租赁车辆时,并在召回期间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与租赁车辆同档次的代用车辆。
1-6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向乙方收取包括租金在内的各种款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未在约定期间内结清的,不视为甲方放弃相关权利。甲方有权自双方订立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的未结款项中主张抵扣,或依照其他约定方式向乙方收取。
1-7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租车信用评级,并可依照此给予奖励优惠、拒绝向特定用户出租车辆或调整出租车条件。
1-8 甲方有权制定、变更和废止经营政策等,并通过门户网站、店堂公示等媒介平台公布;前述政策规定一经公布即使用于本合同。
1-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情形下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0 本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依法于甲方同意的租赁期内享有《中国汽车租赁联盟租车单》中确定的承租车辆的使用权,并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乙方不得将租赁用于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等。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甲方通过网站或者店堂公示公布的其他租赁流程规定办理车辆租赁(续租)手续,在交接车辆时会同甲方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
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必须年满18周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驾驶证等;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所地、法律文书送达地、联系电话、紧急联络人等。前述信息如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自行承担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2-4 乙方应依约及时交纳租金、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各类款项,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所有费用,并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
2-5 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随车证件、牌照的,按照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使用符合该车辆使用标号的燃油,经常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车辆设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和破坏租赁车辆上的甲方的标志。
2-6 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度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的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额载人载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封闭门窗在车内吸烟;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或其他有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将租赁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或危险隐患、损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维修或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
2-8 乙方应就自身的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9 本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租赁车辆、租赁费用及租期
3-1 租赁车辆、租赁费用(含租金、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及租赁期限详见甲乙双方在《中国汽车租赁联盟租车单》中的约定。
3-2 乙方如需取消预订车辆、续租车辆或提前还车,具体流程及费用收取方式详见《中国汽车租赁联盟租车单》。
3-3 乙方应根据《中国汽车租赁联盟租车单》的约定在取车前以信用卡预授权、借记卡消费、现金方式及其他任何合法方式支付租车保证金。如租赁车辆按期完好返还后,甲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以①撤销信用卡预授权或②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全额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及押金,再根据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向乙方追偿。
3-4 车辆返还时,乙方应以信用卡预授权、借记卡消费、现金方式及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向甲方足额支付交通违章押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国汽车租赁联盟汽车租赁须知》承担车辆违章处罚等责任。在任何情形下,甲方与乙方结算租金等费用、退还乙方等违章押金均不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租车期间无与该车辆相关的违章处罚。
3-5 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明示接收本合同项下所有退款的银行借记卡信息(外卡、邮政储蓄卡除外);乙方事先未能明确指定的,甲方有权将应退款项退至用于支付本合同下任何款项的任一银行卡中。如因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不准确、不真实或未指定账户而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处理退款,或导致其他损失的,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6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行,或通过合同方式、第三方机构及乙方开卡银行从乙方的信用卡、借记卡、消费储值卡及其他任何支付方式中扣划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予以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章押金、租赁保证金、燃油费、违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款等。


四、保险及燃油
4-1 租赁车辆的保险服务内容详见《中国汽车租赁联盟汽车租赁须知》。
4-2 甲方负责处理与租赁车辆或车辆所涉交通事故相关的索赔事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保险责任外的任何责任和损失;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车辆及随车设施、设备、证照标志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3 前款所述设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变速箱、反光镜、收音机、车钥匙、油盖、车轮盖等车辆部件或灭火器、千斤顶、工具包、脚垫、烟缸、行驶证、交强险标志、绿色环保标志、年检标志等附带设备、相关证件的损坏或遗失。具体赔偿额根据租车当地该车辆品牌4S店的维修或出售价格,或根据实际补办所需费用确定。
4-4 鉴于国家对车辆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以及交通事故对于车辆商业保险费率的直接影响,如车辆于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事故中财产以及人员伤亡损失总额20%的违约金。车损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乙方还应向甲方加付相当于车损20%的车辆贬值损失。


五.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5-1 本合同包括《中国汽车租赁联盟汽车租赁须知》、《中国汽车租赁联盟汽车租车单》、《中国汽车租赁联盟验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等附件。乙方签署本租赁合同,亦视为接受《中国汽车租赁联盟汽车租赁须知》、《中国汽车租赁联盟租车单》、《中国汽车租赁联盟验车单》及其它相关文件等附件的所有条款。
5-2 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充分提醒乙方注意各权利和义务条款,并应乙方要求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必要、全面的解释和说明。乙方是在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甲方一致无误的前提下自愿签署本合同。
5-3 因不可抗力致使该车辆及随车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为处理可归责于乙方事由导致的非讼、诉讼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如诉讼管辖之约定)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5-6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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